湖南省道教协会章程

2025-07-23 18:10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湖南省道教协会,简称湖南道协。英文译名:The taoist association of Hunan Province

第二条 本会是全省道教徒联合的非营利性的爱国宗教团体和教务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团结带领全省道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高举爱国爱教旗帜,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法律尊严,维护道教界合法权益,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坚持道教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道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全面从严治教,办好教务,继承和发扬道教优良传统,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长沙市东风路248号鸥波大厦1120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依法维护道教界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代表道教界反映意见,提出建议,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二) 协助党和政府宣传、贯彻、落实宗教法规和政策;

(三) 对全省道教教职人员进行认定、登记和管理;

(四) 对道教教职人员进行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倡导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五) 对全省各级道教爱国组织和依法开放的道教活动场所进行教务指导;

(六) 举办符合道教教规教义、具有道教特色的公益、慈善活动;

(七) 整理、研究道教文史资料,阐释道教典藉,继承和弘扬道教文化;

(八) 举办道教教育事业,按照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的标准选拔和培养道教人才;

(九) 开展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道教组织及海外道教界侨胞的交往与联谊工作;

(十) 加强与国外道教组织、道教界人士及国际宗教和平组织的友好往来,促进中外道教文化交流,开展道教的国际联谊工作;

(十一) 开设道教文化网站、微信公众平台,举办道教文化活动、讲经、培训。

第三章   全省代表会议和理事会

第七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代表会议。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条全省代表会议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全省代表会议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条理事会是全省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省代表会议负责。

第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省代表会议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省代表会议;

(四)向全省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教育培训;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四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五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本会设名誉会长,由理事会聘请;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均从常务理事中产生;会长主导全盘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协助会长、副会长工作。理事会和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受常务理事会委托,日常工作由会长办公会议表决。

第十八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我省道教界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秘书长为专职人员。

第十九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查及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一般可连选连任一届,每届任期同全省代表会议任期相同。

第二十一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全省代表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协助会长工作,处理(主持)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对接中国道教协会和全省各市(州)道教协会与省道教协会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   监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监事若干名,由全体代表会议或全体代表会议授权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监事会。如监事会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决议应由全体监事进行表决,半数以上监事通过方能生效。重大事项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结束后,应当形成会议决议,由出席监事当场审阅并签字确认,会后7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公告。

第二十九条 本会监事会成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经验,秉公办事。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80周岁。

(四)遵守协会章程与监事会工作职责。

第三十条 监事会主要职责:

(一)监督本会业务活动开展与财务管理;

(二)监督本会重要决议执行;

(三)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纠正损害本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向理事会提出罢免建议;

(四)当理事会不能正常履行其职责时,提议召开临时全省代表会议;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制,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实行会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好交接手续,必要时,须接受第三方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全省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省代表会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需要解散或注销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会章程于20231226日,湖南省道教协会第八次全省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