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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道教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湖南省道教协会。英文译名:The taoist association of Hunan Province。
第二条 本会性质:全省道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爱国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团结带领全省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高举爱国爱教旗帜,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加强自身建设,办好教务,维护道教界合法权益;继承和发扬道教优良传统,积极投身和服务于经济社会建设,带领湖南道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湖南省宗教事务局、湖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南岳大庙三元宫。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依法维护道教界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代表道教界反映意见,提出建议;
(二)协助党和政府宣传、贯彻、落实宗教法规和政策;
(三)对全省道教教职人员进行认定、登记和管理;
(四)对道教教职人员进行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倡导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五)对全省各级道教爱国组织和依法开放的道教活动场所进行教务指导;
(六)举办符合道教教规教义、具有道教特色的自养、慈善和公益、服务事业;
(七)整理、研究道教文史资料,阐释道教典藉,继承和弘扬道教文化;
(八)举办道教教育事业,按照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的标准选拔和培养道教人才;
(九)开展与境内外的道教联谊活动,增进交流交往。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七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条 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 全省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湖南省宗教事务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条 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代表大会:
(四)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我省道教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湖南省宗教事务局审查及湖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选可连任。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社会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人。
第二十四条 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五条 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接受审计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修改的章程,在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湖南省宗教事务局审查同意,并报湖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3年6月26日全省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2013年6月26日起生效。